云南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修订版)云艺〔2022〕66号

作者: 时间:2024-04-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校属各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程建设以及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全面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组织机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会议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学校不断规范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划、计划以及报告和资料报备等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

第八条 学校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内审人员选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其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学校内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内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审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十三条 履行内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校属各部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校属各部门财政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三)对校属各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校属各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

(七)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办理审计机关委托交办的审计事项;

(九)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校属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七)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二)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数字化审计方式,提高审计队伍的信息化应用能力,促进审计工作效率提升;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程序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拟制报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事项,拟制报批审计工作方案;

(三)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事项;

(四)组织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取得证明材料,编写审计工作记录和底稿;

(五)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审计修改建议;

(六)报批下达正式审计报告;

(七)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八)整理归档审计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对整改情况实行“销号”管理。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校审计处。

第十八条 对内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内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学校纪检处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被审单位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根据干管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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